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二 節 船舶停泊及停航 ( 104年08月13日)
第 32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之作業船及交通船,應依公民營事業指定之停泊區域停泊;不依指定停泊者,由公民營事業逕予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公務船舶所需停泊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