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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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港務管理 第 二 節 船舶停泊及停航
( 104年08月13日)
第 33 條
停航船舶之留船人員,由公民營事業報請航政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予以核定,航政主管機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