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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應專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行使用。
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負責研究發展、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究發展之產品、技術或創作提供其負責代工或生產之國內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之移轉訂價文件,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