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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應具備研發能力,其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有高度之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