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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3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有限合夥事業。
二、最近三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