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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7 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除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委外研究發展及第三項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