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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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