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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16 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