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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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20 條
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