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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22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提出初審意見,供審議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