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25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園區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機關代表、園區廠協(聯)會代表、產業公會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