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26 條
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