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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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28 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駁回: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之面積比率、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
二、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
三、申請違反依第十條規定公告之內容。
四、不符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及期限辦理。
六、其他經審查小組認定不適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