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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產業發展之必要,辦理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產業政策。
二、園區所處區域之社會、經濟及產業發展狀況。
三、園區附近之人口、地理、交通、生態環境。
四、園區附近土地利用及區域未來發展計畫。
五、園區及其所處區域對產業發展之需求。
六、園區公共設施及供水、供電、污水排放與廢棄物處理情形。
七、園區聯外道路及其服務水準。
八、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