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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31 條
經核准之用地變更規劃案,嗣後如經查明申請人係以偽造或變造之文件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核准,回復其用地為原規劃之使用,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