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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三 章 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設置之產業園區 ( 112年11月06日)
第 34 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