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36 條
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申請人應視其經營事業之需要,於營運前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