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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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39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申請變更規劃,應自領得完成使用之相關證照之次日起一年後,始得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用地變更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