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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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4 條
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妨礙園區內其餘未變更規劃土地之使用。
二、利用邊坡土地供作建築基地。但邊坡土地併入建築基地之空地面積計算者,不在此限。
三、用地變更規劃完成使用後,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超過該基地所面臨最寬道路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
四、基地出入口開設於道路交叉口截角或其他不利於周邊交通之情形。
五、其他有危害園區周遭設施及環境或妨礙園區外周邊土地使用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