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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11月06日)
第 40 條
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