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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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二 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第 二 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 112年11月06日)
第 9 條
為產業發展之需要,主管機關應視各產業園區之實際需求,分區或分期辦理公告受理各產業園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但園區係於本條例施行前設置,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在尚未移交接管前,仍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