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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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四 章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 ( 112年11月06日)
第 35 條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準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用地變更規劃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