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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基準 ( 108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可行性,指申請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足以證明創新實驗於開放性場域執行測試之安全性及達成效益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