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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基準 ( 108年06月06日)
第 13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七款所稱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指下列事項:
一、足供參與實驗者使用之安全設備及裝置。
二、投保保險。
三、其他足供保護參與實驗者之措施及機制。

前項保護措施與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