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創新實驗之監督管理 ( 108年06月06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威脅之情況,訂定應變機制。

前項應變機制,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及事件發生後之改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