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因變更創新實驗計畫而應重新檢具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
二、變更事項可促進實驗目標達成之可行性。
三、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變更事項影響參與實驗者權益之合理性。
四、變更事項影響參與實驗者權益之通知時間、通知對象、通知方式、取得參與實驗者同意,及對於不同意變更之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方式等規劃之妥適性。
五、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影響創新實驗計畫安全執行,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審酌必要之事項。
申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變更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依變更內容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