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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創新實驗之申請、展延及變更程序 ( 108年06月06日)
第 3 條
申請辦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文件一式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經通知補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申請人資料,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為法人時,登記日期、地址及統一編號。
三、申請人若非自然人時,應提供負責人姓名及其身分證字號。
四、聯絡人與其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通訊地址。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駁回: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未符合本辦法第三章所定審查基準。

第 6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展延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具體成效。
二、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
三、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辦理情形。
四、展延創新實驗之理由及展延期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項。

第 7 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所稱重要事項,指創新實驗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
二、主要管理創新實驗者。
三、無人載具及其形式。
四、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之確保無人載具與監控操作人員間之通訊連結不發生中斷,及於發生預期故障或危害時取得控制權限或因應之相關措施。
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

第 8 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因變更創新實驗計畫而應重新檢具之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
二、變更事項可促進實驗目標達成之可行性。
三、對參與實驗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變更事項影響參與實驗者權益之合理性。
四、變更事項影響參與實驗者權益之通知時間、通知對象、通知方式、取得參與實驗者同意,及對於不同意變更之參與實驗者權益保障方式等規劃之妥適性。
五、實驗期間所生問題及處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影響創新實驗計畫安全執行,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審酌必要之事項。

申請變更創新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變更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依變更內容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