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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審查基準 ( 108年06月06日)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創新性,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運用未於國內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
二、將既有或已取得專利之無人載具科技,以具差異性之服務、營運模式或實驗場域,應用於創新實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