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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 109年03月20日)
第 3 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