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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 109年03月20日)
第 4 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

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牌、獎品或獎金。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勵。

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