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12 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
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三、適用法規修正。
前項各款審查,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