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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前二條之處理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勞動及其他有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