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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 110年06月21日)
第 12 條
用地計畫經核定後,如需變更用地計畫內容,限於原核定變更編定之用地範圍內,應檢具變更用地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用地計畫變更。

前項審查,依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