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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基本方針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