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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二 章 基本方針 ( 112年06月28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