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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四 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2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依約所產生收支互抵後屬本部之淨收益,應全數交由本部或所屬機關繳交國庫。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專案辦理實驗生產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執行單位分別建立附屬作業會計制度,單獨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