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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四 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5 條
執行單位得以國際合作方式引進或共同開發技術或創新模式。

執行單位進行前項國際合作者,得與合作之外國機關(構)或事業以契約具體約定下列各款事項:
一、合作標的。
二、合作方式。
三、計價方式。
四、轉授權權利。
五、使用地域。
六、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執行單位簽訂國際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部或所屬機關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