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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四 章 科技專案執行及收支管理 ( 109年08月27日)
第 26 條
國際合作契約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且該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應敘明理由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核定:
一、就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二、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或所屬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