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增進科技專案對產業創新之效益,得訂定績效指標及相關程序,進行績效考評。
本部或所屬機關依前條績效考評結果或科技專案執行情形,得依約作下列決定:
一、核給執行單位全部或部分管理費。
二、調整本部或所屬機關對執行單位之科技專案管理彈性。
三、調整執行單位科技專案研發成果收入之繳庫比率。
四、核給執行單位不同等級之績效獎勵。
前項第四款所核給個別科技專案績效獎勵之上限,不得超過管理費之百分之二十;本部所核給之年度績效獎勵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管理費總額之百分之八。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
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本部得評選績效優良之計畫、技術、計畫主持人及其他人員,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