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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4日)
第 13 條
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

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