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標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5月24日)
第 14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
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