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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二 章 商標 第 四 節 異議 ( 112年05月24日)
第 48 條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得就註冊商標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為之。

異議應就每一註冊商標各別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