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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商標權 ( 107年06月07日)
第 36 條
申請分割商標權,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並應按分割件數檢送分割申請書副本。

商標權經核准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就分割後之商標,分別發給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