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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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商標權
( 107年06月07日)
第 39 條
申請商標權之移轉登記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按每一商標各別申請。但繼受權利之人自相同之商標權人取得二以上商標權者,得於一移轉申請案中同時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