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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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商標權
( 107年06月07日)
第 42 條
異議之事實及理由不明確或不完備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通知異議人限期補正。
異議人於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得變更或追加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