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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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三 章 新型專利
( 111年05月04日)
第 110 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