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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156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物品之部分設計專利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