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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1年05月04日)
第 157-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更正案及舉發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