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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4日)
第 11 條
申請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式而得補正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齊備者,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