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3月24日)
第 5 條
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以書面提出者,應以書件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如係郵寄者,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準。
郵戳所載日期不清晰者,除由當事人舉證外,以到達專利專責機關之日為準。